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法概要乙
Outline of Civil Code (b) 
開課學期
109-1 
授課對象
國際企業學系  
授課教師
洪瑞燦 
課號
IB2003 
課程識別碼
704 173B0 
班次
02 
學分
3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五2,3,4(9:10~12:10) 
上課地點
管二101 
備註
總人數上限:180人
外系人數限制:8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91IB2003_02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,是作為「人」在社會生活中之規範,其中民法規範私人間之日常生活關係,從人之出生至死亡,甚至出生前之受胎及死亡後之遺產分配,都與民法密不可分,因範圍包含甚廣,故民法可謂人「日常生活之法律」。所謂私人間日常生活關係不外「財產」及 「身分」二種,故民法可分為「財產法」及「親屬法」兩大部份。前者規範私人間之財產關係,例如常見之買賣、贈與、租賃、委任、承攬、合夥、保證等「債權關係」及所有權、地上權、抵押權、質權、留置權等「物權關係」;後者規範私人間之身分關係,例如婚姻、親屬、親子及繼承等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考量修課同學為商管學院之學生,故不要求法律條文之背誦與理論之探討,而著重於實際生活案例之說明與討論,同時經由個案之討論使同學對民法規範有所了解,並有足夠的判斷能力,以因應日常生活所需,為達此目的,本課程將適時補充動產擔保交易法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。本課程雖指定參考教科書,但上課講解內容以講義為主,同時補充與平時生活有關之法律問題及實際案例,並適時討論新聞事件,以加強同學印象及上課之參與程度。原則上,考試以上課講授及討論之內容為主。 
課程要求
評分標準:期中考、期末考及平時成績各三分之一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上課教材:
一、講義
二、最新民法條文或小六法
參考用書:洪瑞燦「實用民法概要-案例與問題解析」,五南出版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8  課程簡介;導論;法例;人(權利主體)、物(權利客體) 
第2週
9/25  法律行為Ⅰ(當事人、標的及意思表示) 
第3週
09/26  法律行為Ⅱ(條件、期限及代理;法律行為之無效、撤銷及效力未定) 
第5週
10/16  期日及期間;消滅時效;權利之行使 
第6週
10/23  債篇通則Ⅰ(債之發生) 
第7週
10/30  債篇通則Ⅱ(債之標的及債之效力) 
第8週
11/06  債篇通則Ⅲ(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;債之移轉;債之消滅) 
第9週
11/13  期中考 
第10週
11/20  各種之債:買賣;互易;贈與;租賃 
第11週
11/27  借貸;承攬;委任寄託;運送;合夥;合會;和解;保證 
第12週
12/04  物權:所有權 
第13週
12/11  地上權;不動產役權;抵押權 
第14週
12/18  質權;留置權;占有 
第15週
12/25  親屬:婚姻 
第16週
1/01  元旦放假 
第17週
1/08  父母子女;監護;扶養;繼承  
第18週
1/15  期末考